。2001年3月1日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保障煤礦安全,根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煤礦新建、改擴建和國有重點技術改造工程(以下簡稱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編制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開采方案時,必須對其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在煤礦建設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按規(guī)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包括安全條件的論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等內容。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
第四條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按煤礦設計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120萬噸/年(120萬噸/年)以上的,由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上120萬噸% 年以下的,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含30萬噸/年)以下的,由煤礦所在地煤礦安全監(jiān)察辦事處負責。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其行政區(qū)域內設計生產能力在12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第二章設計審查
第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八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對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設施設計中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符合 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yè)安全標準,投資概算應當列入工程項目總投資概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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