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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探礦成果權期限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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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的期限是探礦成果專有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有效期屆滿,除依法續(xù)展者外,權利人的權利便自行終止。喪失效力的知識產權,其智力成果便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全人類共有的財富,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無償使用,且不發(fā)生侵權問題。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鼓勵智力成果公開,促進科技進步和文化藝術發(fā)展,推動人類社會繁榮。為此要建立探礦權期限制度,推進智力成果的早日開發(fā)利用。 第一,規(guī)定探礦權人在探礦權期限內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否則,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該智力成果; 第二、規(guī)定探礦權的期限,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其權利不受保護; 第三,規(guī)定探礦權的續(xù)展次數(shù)和年限。探礦權人在探礦權有效期屆滿前通過一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延續(xù)原有探礦權有效期限。 第四、規(guī)定喪失效力的探礦權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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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建立|探礦成果權|期限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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