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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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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發(fā)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fā)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單位名稱的;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三)變更單位地址的; (四)變更經濟類型的; (五)變更許可范圍的.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變更后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及變更說明材料. 變更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fā)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無誤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和變更申請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統(tǒng)一格式. 第二十四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統(tǒng)一印制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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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非煤礦山企業(yè) 生產許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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