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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市場商品標簽及標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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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規(guī)定,化妝品的包裝或容器上必須清晰注有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名稱、地址(或注冊辦公地點)、包裝時的名義內容(重量或容量)、以“最好于…前使用”表示的最短保質期、使用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及用于識別該產品的批號。產品性能及所有成分列表也必須在包裝上注明。成員國可以要求標簽上的內容必須使用本國語言。 (四)家電電器 歐盟第92/75/EEC號指令對家電電器的標簽及耗電標準做出了規(guī)定。 該指令同時規(guī)定了一系列子指令,對每種家電的節(jié)能標簽做出了詳細、特定的要求。子指令涉及每一類家電,包括冰箱、冷凝機及其附件、洗衣機、微波爐、空調設備、烘干機及其附件產品、洗碗機、熱水器、熱水儲存設備、照明設備等等。 (五)危險物品 歐盟第1967/548/EEC號指令對危險物品的分類、包裝及標簽做出了規(guī)定。 歐盟規(guī)定的危險物品的標簽必須注明以下內容: ●危險物品的名稱; ●危險物品的來源(生產商或經銷商的地址); ●危險標記及關于使用該產品可能帶來的危險的警示; ●由這種危險可導致的明確損害; 標簽的大小必須不少于A8尺寸(52?74mm)每個危險符號至少要占標簽面積的十分之一。成員國可要求標簽必須使用本國語言。如果包裝太小,標簽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如果非爆炸及非毒性物品所包含的危險成分很少,對使用者帶來危險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則該產品包裝上可以不貼危險標簽。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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