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發(fā)電廠、變電所運行人員在繼電保護運行工作中的職責:
5.3.1 有關保護裝置及二次回路的操作及工作均須經相應的管轄該裝置的人員(調度或現(xiàn)場值、班長)的同意方可進行。保護裝置的投入、退出等操作須由運行人員 負責進行。
5.3.2 在保護裝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運行人員必須審查繼電保護工作人員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更改整定值和變更接線一定要有經領導批準的定值通知單和圖紙,才允許工作。運行人員應認真按工作票與實際情況作好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護裝置誤動作的一切工作,運行人員必須采取防止保護裝置可能誤動的有 效措施。
在繼電保護工作完畢時,運行人員應進行驗收,如檢查拆動的接線、元件、標志是否恢復正常,壓板位置、繼電保護記錄簿所寫內容是否清楚等。
5.3.3 凡調度管轄的保護裝置在新投入或經過變更時,運行人員必須和當值調度員進行整定值和有關注意事項的核對,無誤后方可投入運行。
5.3.4 運行人員必須按繼電保護運行規(guī)程,對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進行定期巡視、檢測、對試或按規(guī)程規(guī)定更改定值;監(jiān)督交流電壓回路,使保護裝置在任何時候不失去電壓;按保護裝置整定所規(guī)定的允許負荷電流或允許負荷曲線,對電氣設備或線路的負荷潮流進行監(jiān)視。如發(fā)現(xiàn)可能使保護裝置誤動的異常情況時, 應及時與繼電保護部門聯(lián)系,并向調度匯報,緊急情況下,可先行將保護裝置停用(斷開壓板),事后立即匯報。發(fā)現(xiàn)保護裝置及二次回路所存在的缺陷及不正常情況,應作出記錄,通知及督促有關部門消除及處理。
5.3.5 對繼電保護動作時的掉牌信號、燈光信號,運行人員必須準確記錄清楚,及時向有關調度匯報。
6 定值管理
6.1 超高壓系統(tǒng)保護裝置的整定計算,應符合《110~220kV電網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運行條例(配置與整定部分)》的規(guī)定。
6.2 結合電力系統(tǒng)發(fā)展變化,應定期編制或修訂系統(tǒng)繼電保護整定方案。整定方案的編制應根據(jù):
6.2.1 由調度部分提供、并經領導審定的系統(tǒng)運行方式及運行參數(shù),包括正常的和實際可能的檢修運行方式;最大有功及無功潮流(必要時應包括沖擊負荷電流值,電動機自起動電流值等);最低運行電壓,非全相運行線路的相序分量,最佳重合閘時間,解列點及系統(tǒng)穩(wěn)定的具體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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