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微波設備的停用、報廢、調撥和轉讓,需經所屬單位的通信管理部門進行調 查并提出報告,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3.4.3 代維設備管理。在機房和供電系統(tǒng)條件允許下,外單位用戶要求將自用設備 裝設在微波站者,必須與微波站所屬通信主管部門洽談;凡介入主干電路并與之 相連的設施,需經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同意,并簽定代維協議(合同)。
3.5 質量管理
3.5.1 建立質量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質量分析和檢查,開展質量的評比競賽是質 量管理的3項基本環(huán)節(jié)。各微波站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
3.5.2 質量管理的重點應放在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上,要及時解決影響通信質量 的問題,確保電路、設備的技術性能符合標準要求。
3.6 資料管理
3.6.1 微波站應具備下列資料:
a.站內電源布線圖;
b.站內話路分配使用圖;
c.站內音頻通道連接系統(tǒng)圖;
d.設備說明書、原理圖及安裝圖;
e.工程設計、竣工驗收資料(包括防雷系統(tǒng)資料)。
3.6.2 微波站應具備下列記錄:
a.電路、設備的安裝、調試、檢修和改進記錄;
b.備品、配件、工具、材料消耗記錄;
c.電路、設備故障處理、缺陷記錄;
d.運行日志;
e.技術培訓、安全活動等記錄。
3.7 頻率管理
3.7.1 新建微波電路頻率應及時將批復件副本報當地建設部門備案,以保護微波信 號空中傳播走廊。
3.7.2 微波電路的頻率、方位和使用范圍一經批準不得私自變更。如需變更,必須 重新向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待批準后方可實施。
4 電路、設備的維護和檢修
4.1 維護、檢修計劃
4.1.1 微波電路的維護應以預防為主,按計劃檢查測試,根據運行狀況進行檢修, 把技術維護管理的重點放在日常維護工作中去。
4.1.2 微波電路的年度維護、檢修計劃由其主管的相應的總站、中心站負責編制, 并在核批后開始實施。檢修時間應安排在夜間。
4.1.3 微波站應根據本規(guī)程制定的測試項目、范圍,電路維護、檢修計劃及本站具 體運行情況,編制月維護計劃表。
4.1.4 月(季)檢測項目可利用設備本身附帶的測試表頭及話路信令接口檢測儀進 行,檢測中一般不應引起設備告警和中斷。
4.1.5 維護計劃一經下達,必須認真執(zhí)行。維護、檢修計劃執(zhí)行后要認真進行工作 總結,對設備運行情況做出評價。
4.1.6 微波電路在調測、檢修時,按收端指揮、發(fā)端配合、分段負責、迅速準確、 逐段推進的原則進行。
4.2 電路、設備的測試項目
4.2.1 設備日(周)檢測項目
主要對微波信道設備、復接設備(或終端設備)、電源設備等各項面板表頭指示 以及話路(音終盤)盤性能進行抽測。
4.2.2 設備月(季)檢測項目
主要對微波信道機、分路機、終端機(或群路設備)的主要功率、電平、頻率指 標、電源設備、蓄電池容量、比重等各項指標進行測試,對話路(音終盤)盤性能進 行抽測。
4.2.3 設備年檢項目
數字微波電路和模擬微波電路的年檢一般每2年進行1次,特殊情況年檢時 間可提前或推遲進行,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4.2.3.1 模擬微波電路設備年檢項目:
a.天饋線駐波比的測量和調整;
b.接收電平的檢查、測量和調整;
c.收信機噪聲系數、AGC范圍、收信機各點電平、段電路幅頻特性、串雜音 的測試和調整;
d.終端機載供系統(tǒng)頻率、基群導頻、同步導頻、收發(fā)信支路各點電平的測試 和調整,通路自環(huán)頻率特性的測試和調整。
4.2.3.2 數字微波電路設備年檢項目:
a.天饋線駐波比的測量和調整;
b.發(fā)信輸出功率,收、發(fā)信機本振頻率穩(wěn)定度的測試和調整;
c.接收機AGC范圍、接收靈敏度(BER門限);
d.中頻傳輸的幅頻特性和相頻特性(8PSK或16QAM場合);
e.無損保護開關的切換動作和延時調整及勤務通道的切換動作;
f.信道誤碼的區(qū)段測試;
g.信道設備中頻和基帶的電平波形及眼圖的測試和調整;
h.信道設備的各類告警指示和動作的檢驗和調整;
i.勤務通道的幅頻特性、信噪比及窄帶調頻APC電壓的測量;
j.數字復接設備輸出波形的測試、告警指示、維護功能的操作檢驗及各級速率 的誤碼率測試;
k.基群話路電平、凈衰減頻率特性、動態(tài)振幅特性及量化失真、空閑話路噪 聲、路際串音的測試和調整(可抽測);
l.監(jiān)控系統(tǒng)有關功能和指示的檢測和調整。
4.2.4 天饋線系統(tǒng)的檢查
a.定期對天饋線系統(tǒng)和場區(qū)巡視檢查,清除天線附近的雜物,天線正前方15 ℃、20m內不能有障礙物。
b.定期對天饋線鐵塔部件檢查、緊固,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塔體進行防銹、 防腐處理。微波鐵塔的維修工作應由高壓線路人員或由有經驗的蹬高作業(yè)人員負 責。
4.2.5 檢測項目的調整
由于微波設備的機型不同、線路情況不同,各微波站可根據設備、線路的具 體情況按設備檢測項目和檢測時間進行必要的調整,制定符合本站設備安全、穩(wěn) 定運行的日(周)月(季)年度檢測項目。
4.3 故障處理
4.3.1 電路發(fā)生故障時,值班員應按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a.根據DL/T544《電力系統(tǒng)通信管理規(guī)程》中調度原則規(guī)定的先Ⅰ級、后Ⅱ 級、再Ⅲ級順序進行;
b.運行電路發(fā)生中斷后,應立即投入備用電路(或搶、倒通),再進行故障電路 的檢修、分析;
c.在搶通電路的過程中所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如:中轉、短接等),應在故障消 除后及時恢復,做好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4.3.2 處理電路故障時,應按收端指揮,發(fā)端配合,中心站協助,分段查找,逐段 推進的原則進行。各站應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協同處理。
4.3.3 為了迅速、準確地處理故障,各級維護單位要不斷總結故障處理經驗,制定 故障處理程序(導則)和搶通電路方案。
4.3.4 為保證微波電路巡檢和及時處理設備故障,各網、省局應配備專用交通工 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調用。
5 安全管理
5.1 微波鐵塔上不應裝設影響鐵塔安全和通信質量的設備。凡需裝設航空障礙標 志者,應根據當地航空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設置。
5.2 登天線鐵塔工作系高空作業(yè),嚴禁在大風、雷雨天氣或酒后登塔作業(yè)。登塔 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醫(yī)務部門體檢,安全考試合格,經主管部門批準。每次工作不得 少于2人,高處作業(yè)必須遵守DL409《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電力線路部分)的有 關規(guī)定,并享受電力系統(tǒng)內高處作業(yè)工種同等待遇。
5.3 過量的微波輻射危害人體的健康,根據衛(wèi)生部《微波輻射暫行衛(wèi)生標準》(見 附錄A)的規(guī)定,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應采取下列措施,盡量減少和消除微波 輻射對人體的危害。
a.微波通信人員在進行微波作業(yè)時(天饋線調測、設備檢修)要穿微波防護服, 帶防護帽和防護眼鏡。
b.微波工作人員活動區(qū)的微波輻射漏能功率密度應低于《微波輻射暫行衛(wèi)生 標準》中規(guī)定的“1日8h連續(xù)輻射時不應超過38μW/cm2。否則應采取有效的 屏蔽措施,減少漏能對人體的影響。
c.要了解和掌握微波工作人員的健康情況,微波工作者每1~2年應進行健康 狀況檢查,并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d.為保證微波工作人員的健康,應使微波工作者盡量減少受輻射時間,微波 工作者應按接觸程度、時間和方式,根據有關規(guī)定,享受合理的保健待遇。
5.4 無人值守站所屬主管單位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地方政府加強聯系、搞好聯 防,做好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同時可配備1名保衛(wèi)人員。無人值守站內鐵塔、天 線必須設置保護設施,并會同當地公安部門(或鄉(xiāng)、縣政府)出告示,嚴禁攀登。
5.5 微波站的防雷系統(tǒng)必須符合DL 548《電力系統(tǒng)通信站防雷運行管理規(guī)程》中 的技術標準。各站應認真做好檢查維護工作,及時消除雷擊事故隱患,保證人身 和設備安全。
6 運行統(tǒng)計與評價
微波電路、設備運行水平的高低及專業(yè)管理質量的優(yōu)劣,可通過運行統(tǒng)計和 故障評價進行考核。采取數理統(tǒng)計、定量描述運行狀況,是評定微波通信質量的 主要方法。
6.1 運行統(tǒng)計
6.1.1 設備運行率統(tǒng)計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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