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后申請撤銷的案件,可以視工作量的大小和實際開支的多少,收取仲裁費。
第七十八條仲裁協(xié)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訂明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其舊名稱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七十九條本仲裁規(guī)則自199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在本仲裁規(guī)則施行前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仲裁規(guī)則。
第八十條本仲裁規(guī)則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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