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俨脝T在適當考慮所有有關情況,特別是合同使用的語言后,應確定仲裁時使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
。ㄋ模┲俨脝T應對仲裁審理負全部責任,所有當事人均有權出席審理。與仲裁程序無關的人,除得到仲裁員和當事人雙方同意者外,不得出席。
(五)當事人雙方得親自或通過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出席仲裁審理。他們也可獲得法律顧問的協(xié)助。
第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在審理時提出新的請求或反訴,但以其仍屬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審理范圍,或者在由當事人雙方簽名并通知仲裁法院的審理范圍附件中指明者為限。
第十七條 〔根據(jù)雙方同意的裁決〕如當事人雙方在案卷按第十條規(guī)定移交仲裁員后達成和解者,該和解應以當事人雙方同意的仲裁裁決形式記載之。
第十八條 〔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員應于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文件簽名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作出裁決。
。ǘ┨厥馇闆r下,根據(jù)仲裁員的合理請求而仲裁法院認為確屬必要時,得延長此期限,仲裁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主動延長期限。
。ㄈ┤缰谱鞑脹Q的期限不予延長,以及在某種情況下適用第二條第八款規(guī)定時,仲裁法院應確定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十九條 〔由三名仲裁員制作的裁決〕仲裁法院任命三名仲裁員時,裁決以多數(shù)票決定之。得不到多數(shù)時,應由仲裁庭的主席單獨決定。
第二十條 〔關于仲裁費用的決定〕(一)仲裁員裁決時,除解決案件的實質(zhì)問題外,應規(guī)定仲裁的費用并決定應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費用或當事人雙方應按怎樣的比例承擔費用。
。ǘ┲俨觅M用應包括:仲裁員酬金和仲裁法院按本規(guī)則附表等級確定的管理費、仲裁員的支出(若有的話)、鑒定人酬金和支出以及由當事人雙方引起的正常的法律費用。
(三)特殊情況下如有必要,仲裁法院得以高于或低于附表等級的數(shù)額確定仲裁員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仲裁法院對裁決的復審〕仲裁員應于簽署裁決(無論是部分的或是全部的)前將裁決草案提交仲裁法院。仲裁法院得就裁決的形式提出修改,在不影響仲裁員的決定的情況下也得注意裁決的實質(zhì)問題。裁 決在仲裁法院就其形式批準之前不得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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