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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yè)權交易中心交易規(guī)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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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讓人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采礦許可證;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個人身份證明; 4.擬轉讓采礦權的情況介紹(或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5.擬轉讓采礦權的合法性及權屬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6.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礦業(yè)權出讓方或轉讓方委托本中心,由出讓方或轉讓方從其中選定受委托人并與其簽訂交易委托合同。 第十五條有意受讓礦業(yè)權的,應和本中心簽訂《礦業(yè)權受讓申請書》,同時與本中心簽訂《礦業(yè)權受讓委托合同》,并按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的有關要求,提交相應資質證明材料。 第二節(jié)信息發(fā)布 第十六條本中心按有關規(guī)定審核后,采取以下幾種主要方式進行信息發(fā)布: 。ㄒ唬┰诒局行木W站掛牌; 。ǘ┰诟鞣N有關的招商、洽談等會議上進行推介; 。ㄈ┩ㄟ^本中心或其授權的媒體發(fā)布; 。ㄋ模┢渌问降男畔l(fā)布。 第十七條信息公告期限最長為6個月。信息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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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采礦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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