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撤消石油工業(yè)部,設立能源部,作為國務院石油工業(yè)主管部門。“能源部石油、天然氣資源管理辦公室”,行使石油、天然氣特定礦種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能,具體負責有關的執(zhí)法工作。199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能源部撤消,油氣資源登記管理職能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1995年9月,國家計劃委員會設立“國家計劃委員會石油、天然氣資源管理辦公室”,具體執(zhí)行登記管理的職責。
1997年5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石油、天然氣資源管理辦公室”。油氣資源登記管理的職責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轉至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履行。主要職責是受理油氣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申請;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建議;對有爭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進行協(xié)調;負責油氣資源對外合作管理的有關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油氣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檔案資料保管和微機檢索工作等。1977年7月1日,開始受理有關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資源勘查、開采項目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根據修改后的《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油氣資源登記管理遵循堅持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根本原則;對油氣資源勘查、開采實行統(tǒng)一的區(qū)塊登記管理制度;對油氣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經批準依法轉讓的制度;對油氣資源勘查、開采實行國家一級審批登記的制度;勘查、開采油氣資源必須符合法定的資質條件等主要原則履行職責、進行工作。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