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號:合自然資礦掛〔2021〕2號)
合浦縣2021年第二期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時間為20個工作日,符合礦業(yè)權交易規(guī)則。
一、出讓人
名稱:合浦縣自然資源局
場所:合浦縣廉州鎮(zhèn)金雞路160號
二、礦業(yè)權交易平臺
名稱:合浦縣自然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合浦縣廉州鎮(zhèn)廉州南路169號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合浦縣星島湖鎮(zhèn)賣飯鋪 取土場磚瓦用
開采礦種:磚瓦用砂巖
地理位置:合浦縣星島湖鎮(zhèn)珊瑚村委
面積:0.3047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序號 |
X |
Y |
1 |
2405903.78 |
36612499.30 |
2 |
2405903.44 |
36612269.48 |
3 |
2406048.34 |
36612005.15 |
4 |
2405714.05 |
36612005.25 |
5 |
2405628.50 |
36612499.53 |
* |
15 |
33.5 |
6 |
2405632.50 |
36612005.27 |
7 |
2405425.94 |
36612005.33 |
8 |
2405191.74 |
36612295.17 |
9 |
2405199.21 |
36612581.75 |
10 |
2405355.14 |
36612581.59 |
11 |
2405620.94 |
36612258.06 |
* |
15 |
34.4 |
資源儲量:499.94萬噸
開采標高: 15米至 34.4米
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432.53萬噸
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該礦山是新立礦山,尚未開采,已按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及土地復墾方案
擬出讓年限:10年
起始價:586.09萬元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yè)法人資格,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者外,可申請參加競買。本次競買不接受聯(lián)合競買,不接受口頭、電話、傳真、郵寄等形式的競買申請。 2.法人代表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營利法人,不得同時參加本次競買。 3.競買人若為境外注冊的營利法人,在競買后需軍事部門出具同意其在該區(qū)域登記采礦權的書面意見后方可登記采礦權,若軍事部門不同意,則競買結果無效。 4.競買人為合浦縣轄區(qū)范圍外的企業(yè)法人的,在完成掛牌后,必須在合浦縣境內注冊獨立法人公司開發(fā)建設和經(jīng)營。 5.競買人在我縣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參加本期采礦權競買:1)存在欠繳我縣采礦權出讓價款及違反出讓合同約定的單位或法人;2)參加掛牌出讓競得采礦權后沒有按要求履約的。 6.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被列入失信企業(yè)名單或在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tǒng)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企業(yè)不得參加競買。7.沒有拖欠稅費和民工工資的企業(yè); 8.沒有出現(xiàn)礦山安全生產(chǎn)事故的企業(yè)。9.本次掛牌不接受競買人聯(lián)合競買。10.競買人必須承諾:競買人已充分了解本掛牌出讓文件及風險提示,無異議并全面接受。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1年09月01日—2021年10月20日
地點:北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浦縣分中心(合浦縣政務服務中心六樓)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的競買申請人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向合浦縣自然資源交易中心申請獲取掛牌文件。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1年09月01日—2021年10月20日
申請報名方式: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的競買申請人自2021年9月1日8時至2021年10月20日18時(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向合浦縣自然資源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經(jīng)審核,申請人按規(guī)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合浦縣自然資源交易中心將在2021年10月21日18時前確認其競買資格。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一)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采礦權競買申請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二)開戶銀行出具資信證明。以上提供的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加蓋競買人公章.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采用掛牌方式出讓,本次掛牌不設底價,采用增價方式掛牌出讓,每次增價不低于1萬元,每次以1萬元或者1萬元的整數(shù)倍為起增點進行競價,出讓人可以根據(jù)競買人的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在不低于起始價情況下,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
八、風險提示
(一)采礦權投資存有不可預計的風險,掛牌文件所表述的有關礦體的規(guī)模、形態(tài)、儲量、礦石質量與開采技術條件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異,競買人參加競買,即視為對采礦權現(xiàn)狀和出讓文件已完全認可并自愿承擔全部的風險責任。(二)國家產(chǎn)業(yè)政策或者礦產(chǎn)資源規(guī)劃及國家其他部門規(guī)劃調整的影響。 (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質災害防治、環(huán)境保護、綠色和諧礦山建設等要求,對特定采礦方法、選礦方法的限制。(四)受讓人在申請采礦權時,必須具備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的資源開發(fā)利用、環(huán)保、安全等條件。(五)不可抗力的影響。
九、對交易礦業(yè)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對掛牌文件、出讓交易程序存有異議的,應在競買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合浦縣自然資源交易中心提出;對出讓的采礦權存有異議的,應在競買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合浦縣自然資源局提出。
十、失信聯(lián)合懲戒提示
(一)在提交競買申請之前,申請人須詳細閱讀本次掛牌出讓公告、掛牌文件及相關信息和交易條件,并對出讓的采礦權認真考察與踏勘,了解清楚有關情況。申請一經(jīng)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掛牌文件及采礦權現(xiàn)狀、缺陷無異議且全部接受,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二)確定競買人后,競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領《競買承諾書》或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的,視為競買人放棄競得采礦權,其繳納的已轉為定金的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并由競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競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其違約,競買結果無效,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1.提供虛假信息、文件或者隱瞞事實的。 2.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3.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行為的情形。(四)在本次掛牌活動中,競買人有違法、違規(guī)或違約行為的,將被納入合浦縣自然資源交易中心礦業(yè)權交易失信聯(lián)合懲戒名單,并承擔相應的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 (五)在掛牌截止日5個工作日內競得人與本局簽訂《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 (六)競得人從簽訂《采礦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本局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 (七)競得人從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銀行繳清成交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八)競買后不按第五大點和第十二大點(五)和(六)(七)要求履約的,競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作違約金處理,不予退還, 并可無償收回采礦權另行出讓。 (九)競得人從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之日起60日內,要及時開展礦山環(huán)境影響評估材料的編制、審查,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向合浦縣自然資源局礦產(chǎn)股提交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審批規(guī)范規(guī)定的采礦登記申請材料,繳納有關費用,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
本公告在合浦縣自然資源局門戶網(wǎng)站、合浦縣自然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fā)布。
合浦縣自然資源局
2021年09月01日